拒絕私劣菸酒
  1. 自106年6月12日起,紙菸每千支徵收1,590元,菸絲、雪菸及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1,590元。
  2. 每包菸品應含菸酒稅3l.8元及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,故如每包價格低於51.8元,該低價菸品可能涉及不法逃漏稅捐之虞。
  3. 自106年6月12日起施行新制菸稅,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,紙菸應自行刊印「N51.8」、「T51.8」、「NT51.8」或黏貼識別標記。
  4. 新制菸稅,每包較舊制菸稅調增20元。
  5. 新制菸稅增加之稅收,將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法之長期照顧服務支出
  6. 菸酒稅課徵時點是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。
  7. 現行每包菸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調整,依據菸害防治法第4條,自98年6月1日起,每包由原來10元調為20元。
  8. 依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,自98年4月1日起,紙菸每支尼古丁含量不得超過1毫克、焦油不得超過10毫克。
  9. 對待售菸酒包裝標示之上市前審理及市面稽查執行,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國庫署及各縣市政府。
  10. 菸酒稅是國稅,管轄權由各地國稅局及海關依法負責執行。
  11.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,國內產製之菸酒,為產製廠商;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;國外進口之菸酒,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
  12. 菸酒稅法及菸酒管理法,對產製之定義包括製造、分裝等有關行為。
  13. 國內菸酒產製廠商產製菸酒,除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外,應於開始產製前,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。
  14. 菸酒稅法規定,逃漏菸酒稅之漏稅罰責,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,按補徵金額處l倍至3倍之罰鍰。
  15. 酒品標示「純小米酒」、「純釀小米酒」 製酒的原料必須除酒麴外全為小米,且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的20%(以重量計算)。如果是標示「小米酒」,其小米用量不可低於製酒原料的50%(以重量計算)。
  16. 菸品是指全部或部份以長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,製成可供吸用、嚼用、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。
  17. 人民對菸酒產品標示不實或劣品、或得知違法產製或進口菸酒時,應向財政部國庫署及各縣市政府提出檢舉不法。
  18. 人民對販售業者所販售之酒產品涉有低價未稅、或發現菸酒業者疑有不法逃漏稅捐之跡象,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。
  19. 如發現非法菸酒請打免費檢舉專線(0800-867890)。
  20. 販賣逾有效期限之菸酒,違反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1款規定,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  21. 拒買來路不明及價格明顯偏低菸酒品檢舉獎金(最高480萬元)。
  22. 從免稅店購買帶回國內的菸,不可以再出售販賣。
  23. 現行入境旅客可攜帶免稅菸酒限額,酒l公升、捲菸l條即200支或菸絲l磅或雪茄25支。
  24. 以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,屬其他酒類,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。
  25. 料理米酒以米為原料,如以玉米或其他糧穀類製成之酒品,非屬料理米酒,應依投入原料、添加物及其製造過程歸屬類別。
  26. 菸酒產製前應辦理產品登記。已核准登記之酒品,除產品名稱、規格、容量、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,其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於產製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;如僅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,應送國稅局備查。
  27. 廠商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或有短漏報菸酒稅情事,凡屬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,經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,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