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民眾檢舉、拒絕購買私劣菸酒
私劣菸酒對菸酒市場、合法業者權益及國民健康影響至鉅,為發揮全民監督力量,共同打擊不法,維護民眾消費安全,本署設置免費檢舉私劣菸酒專線0800-867890及違法菸酒檢舉信箱0800867890@mail.nta.gov.tw。
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,並考量實際貢獻出力程度及承受之風險,財政部108年3月28日發布修正「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」部分條文,提高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之給獎比率,由罰金罰鍰加計沒收沒入物變價款之20%提高至30%;並增訂吹哨者條款,對檢舉人為違法業者現職或離職員工者,提高給獎比率,由20%提高至45%,每案最高獎金上限為新臺幣600萬元。
禁止網路販售酒品
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,酒之販賣或轉讓,不得以自動販賣機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。
Q問:何謂私菸、私酒?
A答:菸酒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所稱私菸、私酒,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- 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。
- 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。
- 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。
- 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,或匿報、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。
- 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。
-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,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。
-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,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,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。(菸酒管理法第六條)
Q問:何謂劣菸、劣酒?
A答:菸酒管理法所稱劣菸、劣酒,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- 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。
-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。
- 不符衛生標準之酒。(菸酒管理法第7條)
Q問:產製、輸入或販賣私菸、私酒者,有何處罰?
A答:
- 產製私菸、私酒者,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,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,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。
- 輸入私菸、私酒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- 產製或輸入私菸、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,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-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,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,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,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、每磅菸絲、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,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。(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)
- 販賣、運輸、轉讓或意圖販賣、運輸、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、私酒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,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。(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)
- 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,犯輸入私菸、私酒、劣菸、劣酒之罪者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。(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九條)
- 依法查獲之私菸、私酒與供產製私菸、私酒之原料、器具及酒類容器,沒收或沒入之。(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)(菸酒管理法第六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