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A: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(刑 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)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),但如配偶事
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)。告訴乃論之罪,
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),但本罪對 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)。
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、第一八五條、第一九五條)。
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(民法第一○○一條但書),若通姦者提出履行
同居義務之訴,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(民法第一○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),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
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(民法第一○五六條、第一○五七條)。
Q: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?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?
A:按刑法的通(相)姦罪,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,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。而所謂「精神外遇」,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,與法律所責難的「肉體外遇」不同,縱使他們在精神上、思想上、言語上、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,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,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(相)姦罪。
Q: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?其刑事責任如何?
A: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。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
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:所稱「有配偶」,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,如未結婚或已離婚
或一方已死亡者,均非有配偶之人。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,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
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,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,仍非犯罪的主體。
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: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和姦而言,即雙方同意姦淫。所謂「與人通姦」,
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,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,如在同性之間,僅能發生猥褻
行為,不能論以本罪。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,則為相姦者。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;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,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,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,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,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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